古印度文明的起源大全
更新時間:2022-05-24
|來源:印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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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印度文明發源于印度河流域,它創造了豐富神奇又輝煌燦爛的文明,并對亞洲各國或多或少都產生過影響。此外,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佛教也誕生于此。那么我們不禁要問,古印度文明到底起源何處?以下是印知網小編為你精心整理的古印度文明的起源,希望你喜歡。
古印度文明的起源
恒河文化昌盛于公元前1800~前600年間,為印度著名的吠陀時代。吠陀時代分前期和后期,前期即梨俱吠陀時期,約在公元前1800~前1000年;后期約在公元前1000~前600年。前期經典很少提到家庭,社會仍局部落性質;后期部落社會分解為4個瓦爾納的社會。4個瓦爾納中首陀羅為最低層,吠舍為中層,剎帝利和婆羅門為上層。
古印度文明的特點
經濟
以農為主,莫臥爾帝國阿克巴統治時,工商業比較發達。
政治
德里蘇丹國之前的各個階段,國家政體都是中央集權制,上古時期的共和制小邦到笈多帝國時已不存在。南印度的朱羅王國有較完備的行政制度和稅收機關,各行政區還存在人民會議。
德里蘇丹國時,蘇丹集政權、軍權和神權于一身,他是國家首腦和伊斯蘭教教長,也是國家武裝的最高統帥,是君權和神權二位一體。蘇丹在名義上仍奉阿拉伯哈里發為宗主,繼位后要得到哈里發的封號,發行的貨幣要鑄上哈里發的名字,但實際上完全獨立,不受節制。蘇丹有一支以騎兵為骨干的龐大常備軍。中央設部,各部有大臣,大臣之上為首席大臣,稱維齊爾(宰相),輔佐蘇丹。全國設23個行省,蘇丹任命總督統治各省。公社仍為基層政權組織,村長大多由印度教徒擔任。上層人物都是伊斯蘭教教徒,出身于突厥人、阿富汗人和波斯人的軍事貴族家族,政府和軍隊中的高級職務均由他們充任。印度教的封建主只能做低級官吏。
莫臥爾時的文武百官實行統一的軍銜制度,竟多達33個級別。
封建制度
笈多王朝統治下的印度,農村公社仍然是社會的基層組織,但奴隸制已走到盡頭,出現了早期封建關系的萌芽。笈多王朝的國王無條件地將土地、民戶和耕牛封贈給官僚、貴族、僧侶和寺院,并發給銅牌賜地證書,受封者成為封建主,而被封賜給貴族和寺院的民戶,則成了封建依附農民,他們必須向封建主交納租稅并服勞役。此外,自由農民耕種公社土地,也要交納一種稱為巴伽的田賦。
戒日帝國時期,封建制度得到進一步發展,并最后確立。戒日帝國的土地原則上仍屬國王所有,稱為王田。國王有權處理王田。據玄奘《大唐西域記》所載,王田分四種:一為帝國占有地;二為官僚占有地(祿田,食邑);三為婆羅門(碩學高才者)占有地;四為寺廟占有地(福田)。戒日王對教俗地主的布施和封賜,是將土地連同農民一起封賜的。教俗地主的土地均由村社農民耕種,農民不僅被束縛在土地上,而且隨著土地占有權的轉移而轉換主人。農民要向領主交納收獲物的1/6,還要交費用(貨幣)和服勞役。農民還得通過村社向國家繳納捐稅。村社組織依然保留,并保留著公共土地,公社首領和公社會議的權力還比較大,有自治特點,由于社會發展的不平衡,有的村社仍以大家庭為單位,并保留著定期重分土地的習慣。戒日王對教俗地主布施或封賜的土地,其數量很大,多者可達百邑(一邑相當于一個村社,200戶農民),如那爛陀寺就擁有土地200邑,依附農民多達4親愛的生活 印度萬人。教俗大土地印度社會治安所有者對其領地具有世襲權或自由支配權。封建主還握有領地上的行政、司法權,他們可以任意處置農民。因此,戒日王時代,印度的封地、賜地已脫離政府的管轄而具有獨立性。戒日王死后,大封建主紛紛割據稱雄。從7世紀起到印度教社會的主要次級集團12世紀末,北印度出現了許多拉其普特人的小王國。
德里蘇丹視全國土地為自己的財產,他將大部土地以軍事采邑(伊克塔)和寺田(伊納姆)的形式封賜給軍事貴族、官吏和清真寺。領有采邑的人稱伊克塔爾或穆克提,他們必須服兵役,為蘇丹提供一定數量的雇傭軍。14世紀以后,蘇丹允許伊克塔成為世襲領地,伊克塔爾得到免稅特權。此外還有印度教的封建王公和土著酋長也擁有世襲領地,也享有豁免田賦的特權。世襲領地的所有者稱柴明達爾(土地持有者之意)。蘇丹國歧視和迫害非伊斯蘭教的印度人,向他們征收人頭稅和其他苛捐雜稅,土地稅是其產量的1/31/2的。國家實行包稅制,商人利用包稅特權任意勒索農民。因此,蘇丹國的階級矛盾、民族矛盾和宗教矛盾錯綜復雜地交織在一起,斗爭十分尖銳。特別是伊斯蘭教和印度教的矛盾以及民族矛盾比較尖銳,長期的對立給印度造成不良后果。而印度人民反抗蘇丹政權的斗爭則從未間斷。在人民起義的打擊下,蘇丹政權日益削弱,地方總督勢力強大,脫離中央,割據稱雄,這給外族的入侵鋪平了道路。
莫臥爾帝國承襲了德里蘇丹地封建土地制度。一部分由政府租給農民,派官吏直接征稅;大部分以采邑(札吉爾)形式分給軍事貴族,伊斯蘭大教長和清真寺也得到封賜。采邑是有條件的封地,領有者(札吉爾達爾)無世襲權力,大小采邑無等級印度社會主義關系,農民與采邑主也不存在印度電影 黑社會西歐式的依附關系;還有一部分是印度土邦君主和部落酋長的世襲領地,領有者稱柴明達爾,大多在邊遠山區,對農民有行政權和司法權,處于半獨立狀態。17世紀時,采邑和柴明達爾的差別逐漸消失。
古印度阿克巴的改革
阿克巴在征服南亞次大陸的戰爭告一段落后,為了加強帝國的統治,進行了一系列改革。
首先是加強中央集權統治。阿克巴集行政、軍事、司法和宗教大權于一身。他是帝國最高首腦、最高統帥、最高法官和伊斯蘭教最高教長。中央下設財政、軍事、司法、宗教和監察等部門,各部門的大臣直接對皇帝負責。全國分為21省,派總督統治。文武百官如前所述,實行軍銜制和等級制,共分33級,稱曼沙布達爾制(另一說是66級,最高為萬夫長,最低為十夫長),按級授予采邑。
其次是加強財政和稅制的管理。丈量全國土地,測定土地單位面積產量,據此規定稅額。賦稅分實物稅(1/3)和貨幣稅,取消包稅制,租稅一律由中央派官員征收,既增加了政府的收入,又限制了官商的勒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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